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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提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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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熟的公司体制下,无论是执行董事(在公司实际任职高管)还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他们并不对股东负责而是对公司负责,比如安本正义之于四十大盗,或者盖茨之于海瑟薇,他们用专业知识来帮助公司发展壮大,但提名都是由公司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提名而不是由股东提名——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为了贯彻其“创业意图”也大多遵循这种方式。

在这方面稍微要脸的公司,比如皇家贝壳或者BP是接受股东会利益团体的提名的,但也不是说这些团体能直接向公司提名,总是要经过一个“董事提名委员会”的股东会附属机构进行提名——问题是,这些机构名义上的组成却直接受现任的董事会直接审查控制,除非能和股东们进行妥协,不然也是不能随意提名一个股东们青睐的人选通过分红公司财产给股东的。

比如,C信托基金向“皇家贝壳公司”提名凯瑟琳-怀特豪斯议员阁下继任董事会秘书。这个公司本身是上市公司,很不喜欢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治理指手划脚,完全可以不予理睬——问题是C基金在股东会的投票权可以通过影响力(指大股东对小股东影响力)否决公司财报或者其他重大计划,董事会就不得不与C基金达成妥协,以股东向“提名委员会”通过审查的方式向董事会以及股东会任命。

至少在企业治理、学术治理以及相对应的其他层面,“Nepotism”并不是一个需要忌讳的词汇,因为本身就是“近亲”。再有能力没有支持的人也敌不住“Nepos”【注:原意为外甥或侄子】在提名方面的先天优势。

(作者观察:这方面最集中反倒不是爱搞抱团的南亚的三哥们或者阿拉伯人,因为他们也需要“专业治理”。在董事会搞nepotism最多的还是犹x人,你有一个就会有第二第三个。)

最后只好引用被视频公众号用懒了的感叹语:“哎,真是没办法,还能怎么样!”这种话宽慰自己。

“原来是这样。”菲斯克先生点头,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但只是结果不是原因,“我听说了,那么说,新的股东集团想换人?”

“我这边的消息说,因为之前董事会,保险公司系还有投行系的人太多了,控股超过55%的利益者集团打算对董事会来一次大换血。”被凯蒂瞪了一眼,林义龙还是继续说了一下,“不仅是董事会,好像执行会的高管好像也要换一批,但并不想显得有魄力但没人情味。”

“我能知道义龙你是怎么知道这些信息的么?”菲斯克先生对如此重要的消息来源很感兴趣,因为托利们正考虑把他们不太喜欢的财政部人员往外送,如果能有一个好去处最好——就比如古尔德银行就不错——不过在现在没搞清楚古尔德的所有权之前,不好轻举妄动。

“内部信息。”林义龙也没回避,“因为我恰好知道其中一支基金的经理人,我其实也想往里投些钱,但现在其实很不好办。”

凯蒂其实并不太明晰林义龙到底想拿古尔德银行做一些什么。在她看来,持股控股先不论,让林义龙实际掌握这家银行的运行对他们俩百害而无一利,能赚一笔然后脱手是最好的,就算亏钱脱手也是值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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