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布局天下(二)
沐浴后,稍作休息了一下,朱影龙将孙承宗、徐光启等心腹要臣宣进了养心殿,今天他们要讨论的是改革大明朝的户籍制度,这项改革也是朱影龙酝酿已久的事情,之所以趁这个时候提出来,也是为了趁士族以及权贵皇室宗亲的实力大损的情况下,一鼓作气完成它,这样将会给自己后来的改革带来许许多多的便利。
当然要想一下子消除士族特权以及地方权贵以及皇室宗亲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后来的民主共和阶段也不能消除人们心中的阶级影响,所以朱影龙并没有想要取消掉阶级,让大家平等,因为那是不现实的,取消阶级也减低了人的欲望以及进去之心,如果什么都不干,大家都一样,那还干什么,但是他想要的是将阶级模糊了,将绝大部分人拉到一个平等发展的地位上,取消一定的歧视,废除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在抬高一些人的地位的基础上,尽量的避免处于社会上层的士族权贵实力的反弹。
在未来的改革中,户籍制度将是一项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制度,而新的税法改革后,原有的户籍制度就不太适合了,所以户籍制度必须要要改,自从朝廷废除卫所制之后,加上前面几任先皇搞的那个募兵制度,朝廷户籍制度相当的混乱,这已经给财政部的税务司征税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可以说在朱影龙登基之前,朝廷的地税和丁税征收是一片混乱,加上地方官府的无能和贪婪,朝廷每年能征收入库的税收不足半数,地方滥用职权,胡乱加税,中饱私囊,而流民四处流传,盗贼横行,朝廷按照的还是数十年前户部登基在册的户籍名单征收税金,呵呵,这样的情况下,财政不糜烂才见鬼了呢,而现在朝廷的财政绝大多是是靠先期整顿的几个税收大户,盐铁依然还是朝廷收入的主体,地税和丁税收缴上来的还不过朝廷一仗打的,而朝廷为了恢复元气,地方上免税两年至五年不等,这样收上来的税就更少了,虽然朝廷已经正是提出了“摊丁入亩的和士绅一体当差、纳粮”的政策,但没有一个相应的户籍制度恐怕是难以施行。
士农工商,这是封建社会四个十分严谨的阶级体系,明朝初年,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三大类,以其为基础征发赋役。其中民户为国家常规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军户、匠户因已有军役、匠役的特殊负担,常规赋役可适度减免。
户籍管理的核心内容为里甲制。每110户为一里(城中称坊,近城称厢),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十甲,每甲又以一户任甲首。里长、甲首皆轮流担任,十年轮换一遍。他们要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其丁、产变化状况,督促生产,调解纠纷。在设置里甲的基础上编造黄册,每里一册,登载该里110户的丁、口数以及年龄、财产状况。黄册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更造,写明十年来各户人丁、财产的变迁,分列出旧管(上次登记数额)、新收(新增数额)、开除(减少数额)、实在(现有数额)四项细目,以便官府能够清楚地了解户籍的变化,合理征发赋役。另外,还命各地编绘鱼鳞图册以登录田土。一州县中根据税粮多少划分为若干粮区,分别丈量其土地情况,详列其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优劣、税则高低、田主姓名,编号绘制为分图,汇为州县总图册。鱼鳞图册和黄册互相配合,通过对耕地、户口两大要素的统计,实行户籍和赋役管理,在巩固明朝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到明朝中后期,黄册的更造渐成具文,地方官多简单照抄旧册予以应付,甚至提前预造以后十年、二十年的黄册,致使其上“人多百岁之老,产竟世守之业”。鱼鳞图册的编绘也基本未再进行。
明朝的赋税征收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两次缴纳。纳米麦者称为“本色”,纳钱、钞、绢或以其他物产代输者称为“折色”。税率因地而异,有不同的“科则”,差别很大。为便于征收,各州县划分粮区,每粮区设置粮长一名,以地多纳粮多的大户担任,负责该区税粮的催征、验收和解运,同时也协助里长进行基层管理。役有正役,有杂役。正役以里甲为单位轮充,亦称里甲正役。每年由里长一名督率一甲十户应役,称“见年”或“当年”,其余九里长与九甲人户在此后九年内依次应役,称“排年”。里甲正役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粮长催征钱粮,协助官府维持治安、拘捕罪犯,办运上贡物料(通常是当地特产),支应官府公用等等。除此之外官府所派之役统称杂役,亦称“杂泛”,其名目、数量的伸缩性更大,主要包括官府差遣、仓库、驿递、土木工程等工作,粮长亦属杂役之列。杂役基本上是临时佥派,佥派标准则以黄册所载丁、粮状况为主,分为三等九则,丁粮多者任重役,丁粮少者任轻役。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和社会贫富分化逐渐加剧,官绅大户百般逃避赋役,中下户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每至于破产流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赋役尤其是杂役差编之法繁琐混乱,胥吏上下其手,弊端丛生。改革赋役制度的要求日益高涨,很多地方官已开始因地制宜进行变革。神宗初年张居正当权,将赋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是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的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此法归并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名目,征收手续简便,而且量出制入进行分摊,使民户预知缴纳数额,官吏不易作弊。赋役统一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家人身束缚有所削弱,田赋折银则可免去运输和官吏挑剔之苦。役银征收标准也比以前佥役时更向田亩偏重,有利于无地少地的农民。
明朝后期,里甲制逐渐瓦解,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其重点在维持地方治安,与佥役无关,划分也因而比里甲更为灵活,每保所辖甲数和每甲所辖户数均不固定。保甲长的委派不论资产,而主要选用“才力为众所服者”。保甲的册籍只书写籍贯、丁口,不载财产状况和户籍类别。但里甲制并未取消,只是渐趋有名无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