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那些想犯罪的人而言,再多的摄像头也阻止不了他的犯罪行为,只不过这些监控限制了他作案的时间地点,增加了他作案的难度而已。
楚剑雄和林玄鹤首先查看了箱包店一条路,没有发现什么监控探头。然后,他们又来到了停车场,因为这个小商品批发市场很大,机动车是不允许进入到市场里面的,否则人都没法过了。一般而言,停车场都会安排摄像头的,只不过有时候布局不合理的时候,照不到全貌而已。
很遗憾的是,在停车场的监控中,两人看了几遍,都没有找到一个人拉着旅行箱上车的镜头。这说明了一种可能,买箱子的人,可能并不是自己开车而来,而是走着来的、或者是坐公交车、甚至是打出租车来的都有可能。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卖箱包的这个老板娘见过这个买箱子的人,为何不把目前查的这几个人的照片都拿过来,让老板娘一一辨认呢?既然来买箱子的是个男的,那肯定不是唐秋月亲自买的箱子了。
这种作法读者能想到,公安人员一样能想得到。而且这样的作法在以前都广泛的使用过,现在也小范围的使用,不作大规矩使用了。
因为现在辨认已经得到了明令的规范。辨认必须做混杂辨认。也就是说,你不能拿着一个人的照片问证人,是不是这个人干的?这种只拿一个人照片辨认的作法,无形中具有很强的诱导性,容易使证人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既然公安机关认为拿来照片的这个人是凶手了,我怎么看也觉得像。
辨认必须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须二人以上。而且辨认前,不能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侦查人员也不能给辨认人明显暗示等诱导行为,辨认要一个个单独进行,不能同时辨认两个人以上。
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有些辨认在年龄、身高、发型、脸型等方面考虑不到位,使辨认人能很轻易地判断出辨认、指认对象。比如这次对买箱子这个人安排的辨认,明明知道是个男的了,你再放进去几张女子照片,谁都会轻而易举地把这些女的排除掉。
另外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现在来看,还不具备让这个箱包商的直接辨认条件。应当是在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之后,再将真正的罪犯混杂在其它无关的人里面,再让箱包商也就是证人辨认,这样的辨认才能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楚剑雄和林玄鹤没有放弃,继续沿路寻找摄像头,终于在一处路口的监控中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
只见一个男子拉着一只大号的旅行箱在路边等车,不一会,过来了一辆出租车,这男子拉开车的后备箱,把箱子放进去,自己坐在了前座上走了。
不过,由于这个摄像头离这个买箱子的人较远,临近傍晚,天色已经较黑了,监控头的清晰度又不是很高,只能隐隐约约地看到一个人拉着个箱子上了出租车。关于这个男子的身材相貌、衣物穿戴之类的基本上看不清楚,只看到黑乎乎一团。出租车的车牌子更是看不清楚。
沿出租车方向又找了几个摄像头,一会就找不到这辆出租车了,因为监控不是连续的,都是多个摄像头分别拍的,这种出租车在当地很多,这一带附近路口很多,一会就弄不清是哪一辆出租车了。
但总的来说,找到了就聊胜于无了,关于监控的数据,还需要拿回警局用专业技术设备再检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