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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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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列颠乃至整个西方世界,最常用的男女“照料”协议中,其实并不需要男女之间有直接的金钱往来。直接付费实在是明显太招摇,而且于声望有碍——尤其是对一些需要声望、信誉以及商誉维持股票价值的高层人群中——更多的,是不太明显的“公费”“照料”,即任命高层相关的“被照顾人”到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拿一份薪水;也有类似于许振坤前女友这种,成立一个资产咨询和管理公司然后“监督”那个富二代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后面的行为;还有一种就是类似凯蒂这样,成为专业性质的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凯蒂的名义薪水是最多的,没有之一。

作为Cwmdonkin资本的法律代理人,凯蒂被授予超过20个公司董事会的席位,按照平均每个董事会席位的五万八千镑的收入,凯蒂的这种额外年收入,高达100万镑——不过,她真正能得到的,大概也就是每次会议按照她时间收费的180镑,而不是作为董事会成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补贴和薪水,这些收入最终会被汇入Lynn,与作为咨询费的费用进行充抵。

这是因为,作为代理人,律师们有责任把所有取得的收入交给他们的客户。哪怕出席会议的补贴是100镑,而出席会议的花费是300镑,根据衡平关系而不是债务关系,这100镑也不能自然截留,必须返还给客户。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咨询业务,并不是可接受的抵税的主要理由,而被列为消费。

人们长时间存在这样的一个误区,在很多文学作品这种错误认知表现得尤其突出,这种误区即——如果纳税人不能花掉某项款项,就会被课以重税。可是这种花费—投资的抵税方式并不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而属于公司纳税人以及其他形式企业纳税人独占。这部分钱的法理,已经在你获得的刹那就已经产生了,只要超过免税额和免税项,就会被课税。池塘那边的华府税务机关,不会傻到眼睁睁地看着这一笔收入变成固定资产投资充抵所得税。

真正的,而且广泛地私人投资基金用来避税的主要方式,是极其复杂的,对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来说,合伙人制才是主体:比如林义龙的Cwmdonkin资本,用来投资的是林义龙的资金,每当产生效益的时候,产生的效益本来会被要求支付资本增值税,如果直接以现金形式分红,会让林义龙支付个人所得税——最佳的策略就是,Cwmdonkin资本的资金总额保持不动,因为证券和债券的交易而不断增多的资金会以“资本花费”的名义被真正的资金托管人以“普通合伙人”以报酬的名义以股票或者期权的形式授予。这样的报酬不产生任何需要支付资本增值税情形;同时被分红的股份、股权也不会卖掉,没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所得”,完全免个人所得税,只要这个经营者再以投资的名义让这样的股本回归到私人投资的资金池中,就能够做到资金利用的往复循环,如果需要个人的资金花费,完全可以在每个财政年度前以“报销”的形式进行申报,剩下资金需要进行再投资,因而这一年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很好。

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可以进行妥善的规避的。在这份工作中,最重要的是选择一个企业税收税合理的平台,乍一眼看,爱尔兰并不是一个非常合适的选择,金融业的25%税率并不比38.7%的英国税率高多少。可但是,但可是,在爱尔兰的企业可以利用《1997年爱尔兰税务修订法案》的第110条规定的特殊机制(Section 110 SPV)和爱尔兰央行的“适格投资者的替代型基金”的用途,可以通过和百慕大或者开曼群岛或者低地国家对一笔收入以最合适的税率进行折算。

这样的避税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人,按照所谓的专门从事这类活动的律师们的行话说,如果“魔力圈”代表的是一群顶级“白领律师”的集合的话,那么“离岸魔力圈”就是顶级“金领律师”的集合,作为入场费的律师费和其他维护注册实体的花费每年大概需要至少50万镑左右,如果少于这个数额,很可能导致避税方式不正规而遭到很多国家的共同协查而被处以各种天价罚金。就算是身为律师的林义龙也需要花费这笔钱,他对企业并购方面的的事务很熟悉,而不是一个合格的税务律师,就算是通过加强学习,也仅仅知道一些大致的方向,在细节上却受限于各种资料短缺不如当地的律师办起事儿更牢靠。所以,超过50万英镑以上的应缴税额,才有必要去那些国家进行规避,不然的话,基本赔本。

顺便说一句,因为联合王国也在几乎所有的税务条约中,如果不是有爱尔兰的那个“适格投资者的替代型基金”作为外皮规避掉几乎所有企业所得税且更容易和曼哈顿的证券经纪人接上线的话,林义龙会最终把他的基金放在伦敦,而不是加尔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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