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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第一单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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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些改进,j-10c的作战性能全面超越第三代战斗机,达到三代半战斗机的水平。

因为大量采用了为j-15开发的新设备,所以j-10c的价格比j-10b高出近50%。

成都飞机制造公司原本希望空军与海军航空兵能够采购至少250架j-10c,2016年初,空军与成飞搭成了意向采购合同,向成飞支付了大约5亿元的研制费用。结果,中口东海战争彻底改变了j-10c的命运。

在这场战争中,j-10、j-11与j-13等三代与三代半战斗机与f-22j的交换比为11比1!

虽然实际战果在8比1左右,但是如此巨大的差距让空军与海军航空兵决心不再采购三代与三代半战斗机,而是加大第四代战斗机的投入,让j-14与j-15尽快完成研制工作,投产服役!

结果,成飞投入j-10c的20亿研究经费只收回了5亿元。

作为“补偿”,空军与海航在去年年底先后与成飞签署协议,将所有的j-10与j-10b战斗机按照j-10c的部分标准进行改进,两笔合同的总价值达到了220亿元,成飞能够从中获得大概10亿元的利润。

这仍然无法抵偿成飞的损失,只能迫使成飞在国际市场上推销j-10c。

伊朗提出采购j-10c,也不算什么过分要求。

问题是,j-10c上有很多不能出售的先进技术,成飞向国外推销的j-10c其实是简化版本,比如发动机仍然采用了j-10的“太行10”,推力仅有133千牛。

经过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共和国在j-10c的基础上,按照伊朗提出的要求进行改进(主要将一些接口换成伊朗空军的标准),以3500万美元的担架、配套设备与武器弹药另算的方式向伊朗出售48架单座型与12架双座形j-10i。合同总价值38亿美元。

签署正式合同是,蔺慕华同意了伊朗的一个额外要求,以石油支付军购款项。

随后,伊朗空军还订购了72架fc-1型战斗机、24套远程防空系统与36套近程防空系统。这三笔合同的总价值达到了68亿美元,仍然以石油支付购买款项。

伊朗空军的采购谈判结束的时候,陆军与海军的采购谈判也已结束。

出售陆军装备的问题并不是很大,三笔买卖总价值27亿欧元,蔺慕华同意以欧元进行结算。

海军谈判遇到的问题最大,主要集中在潜艇上。

伊朗提出购买共和国海军装备的aip常规潜艇,结果被一口拒绝。经过多轮磋商,最终达成协议,共和国按照伊朗提出的技术要求,对现有的最先进的aip常规潜艇进行改装,首艇在共和国武汉造船厂建造,后3艘则以提供散件的方式由伊朗造船厂组装。

当时,最大的问题就是aip系统与重型电动鱼雷。

共和国的aip系统都以“龙翔电池”为基础,提供给伊朗的则是民用复合蓄电池的加强版,不但比军用型号的性能差了很多,还采用了更严格的封装方式,伊朗不能自行拆解维护。重型电动鱼雷的核心技术也是“龙翔电池”,为了避免重要技术流失,提供给伊朗的重型电动鱼雷仍然采用加强版的复合蓄电池,性能降低了不少。

海军装备采购谈判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款项何时支付。

伊朗只答应在交货前支付25%的定金,在交货之后再支付剩余的75%。因为战舰与潜艇的建造周期达到好几年,谁也不能保证几年之后伊朗还有能力支付购买款项,所以蔺慕华要求伊朗支付至少75%的订金,如果伊朗违反合同约定,只偿还总款项25%的订金,其余将作为合同违约金支付给“中重公司”。

经过艰难的谈判,伊朗最终答应提前支付40%的定金,违约后全部赔偿给“中重公司”。

如同拒绝出售战术弹道导弹与陆基巡航导弹一样,共和国也拒绝向伊朗出售极具威胁力的潜射巡航导弹,只答应出售射程缩短到250千米、无法攻击地面目标的c-804型潜射反舰导弹。

海军几项军购合同的总价值达到了44亿美元,伊朗仍然以石油支付订金。

经过长达一周的谈判,1月30日,双方以“一揽子军售协议”的形式签署了总价值达到185亿美元的军售合同,伊朗将在未来3个月之内,按照每桶100美元的价格向“中重公司”提供2000万吨轻质原油,另支付7500万欧元运输费用。

为此,蔺慕华不得不单独成立一家原油进出口公司,设法将伊朗的原油转变为现金。

伊朗采购团与“中重公司”还达成一份额外协议,除海军装备与按照协议授权生产的装备之外,如果“中重公司”能够在3个月内交付所有装备,伊朗将额外提供250万吨原油,作为“额外奖励”。

伊朗提出这个要求,无疑得到了军情局的“启发”。

最终,伊朗采购团带着满意的结果返回了德黑兰。

蔺慕华足不出户就做成了第一笔买卖,只是接下来的事情足够她忙上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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